將被試產品(元器件、組件、部件或整機)置入恒溫恒濕試驗箱進行試驗時,為了保證被試產品周圍氣氛能滿足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條件,恒溫恒濕試驗箱工作空間尺寸與被試產品外廓尺寸之間應遵循以下幾點規定:
a 恒溫恒濕試驗箱被試產品的體積(W×D×H)不得超過恒溫恒濕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的(20-35)(推薦選用20)。對于在試驗中發熱的產品推薦選用不大于30 。
b 被試產品的迎風斷面積與該斷面上恒溫恒濕試驗箱工作腔總面積之比不大于(35-50)(推薦選用35)。
c 被試產品外廓表面距恒溫恒濕試驗箱壁的距離至少應保持100-150mm,(推薦選用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