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被試產品(元器件、組件、部件或整機)置入氣候環境箱進行試驗時,為了保證被試產品周圍氣氛能滿足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條件,氣候箱工作空間尺寸與被試產品外廓尺寸之間應遵循以下幾點規定:
a 被試產品的體積(W×D×H)不得超過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的(20-35)(推薦選用20)。對于在試驗中發熱的產品推薦選用不大于30 。
b 被試產品的迎風斷面積與該斷面上試驗箱工作腔總面積之比不大于(35-50)(推薦選用35)。
c 被試產品外廓表面距試驗箱壁的距離至少應保持100-150mm,(推薦選用150mm)。
a 被試產品的體積(W×D×H)不得超過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的(20-35)(推薦選用20)。對于在試驗中發熱的產品推薦選用不大于30 。
b 被試產品的迎風斷面積與該斷面上試驗箱工作腔總面積之比不大于(35-50)(推薦選用35)。
c 被試產品外廓表面距試驗箱壁的距離至少應保持100-150mm,(推薦選用150mm)。